【加强防雷法制建设 贯彻三个部门规章 提高雷灾防御能力】



中国气象局20/21/22号令系列解读:加强防雷法制建设 贯彻三个部门规章 提高雷灾防御能力
2015/11/26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747

编者按

  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分别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的形式发布,9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范防雷减灾行为,防止和减轻雷电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接受中国气象网记者访谈,结合修订后的三个防雷部门规章,对我国雷电分布特点、防御工作开展情况、防雷立法进程等进行了全面解读。

  

嘉宾: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志强

采访人:中国气象网记者 赖敏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  

  记者:我国雷电基本特点与分布情况如何?近年来雷灾事故造成了多少损失?

  王志强:我国地处温带、亚热带地区,雷暴活动十分频繁。据统计,年最多雷暴日有22个城市在50天以上,最多达134天;年平均雷暴日有10个城市超过40天,最多达94天。

  据不完全统计,1997-2009年的十余年间,全国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事故就有近400起,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数千人。雷电灾害往往造成电力系统故障、火灾、爆炸、建筑物损坏、信息系统毁坏等,涉及电力、通信、石化、交通、金融等各行各业以及千家万户。

  

  记者:防雷工作有哪些显著特点?

  王志强:主要有以下特点:事关安全,包括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严重时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有法律法规授权;有管理交叉缺位;涉及链条长、涉及面广,涵盖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施工建设、市场监管等多个环节和部门;混杂多个部门的利益等。因此,开展好防雷工作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也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记者:近年来,中国气象局在中小学防雷方面进行了哪些部署?

  王志强:2008年全国中小学防雷工程启动,14个省的雷电灾害防御示范工程项目得到批复。14个试点省争取地方投资5200多万元,完成近3000所中小学防雷工程建设任务,远远超出年初项目确立的650所中小学防雷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其中浙江省以50万元国家投入资金带动地方政府投入2360万元,完成1180所学校的建设;重庆市以300万元的国家投入资金带动地方政府投入1928万元,完成1167所学校的防雷工程建设。

防雷科普宣传走进中小学校

  2009年印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学防雷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项目建设共拉动地方投资2278万元,共计完成1676所小学的防雷工程建设,目前大部分单位已完成建设任务,并与当地教育部门建立了较好的合作机制,近期我们还对项目验收和总结进行了部署。

  

  记者:农村是雷电灾害防御较脆弱的区域,气象部门在开展农村防雷工程上有什么举措?

  王志强:2009年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农村防雷减灾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了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0组织了河北、浙江、重庆等10个雷电灾害多发省份58个示范村开展农村防雷减灾示范工程建设,并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浙江省已组织开展面向乡镇长、气象协理、农业专业大户的气象知识专题培训220场,共计18630人次,发放科普材料达27余万份。

脆弱的农村防雷

  

  记者:我国防雷管理工作发展主要经历了哪些历程?

  王志强:防雷管理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起步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主要开展防雷检测;开拓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普遍开展防雷服务,拓展了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领域;平稳发展阶段:本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后,社会各界逐步关注和重视防雷工作,开始探索面向全社会的防雷减灾管理模式;快速发展阶段:2004年-2007年,雷电业务及雷电防护技术迅猛发展,防雷产品、工程市场蓬勃发展;依法规范发展阶段:近年及今后,防雷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现代雷电业务体系逐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正在步入依法、科学发展的阶段。

  

  记者:目前我国涉及防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王志强:首先,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附则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在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的第31条和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37条里,分别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对有关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其次,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的实施单位作出相应规定。

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1号、22号发布。

  再次,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分别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的形式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为什么中国气象局要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进行修订?

  王志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的衔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雷电灾害防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和创新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中国气象局启动了这三部防雷规章的修订工作。

  2010年6月和9月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就修订原则及具体条文修改进行了认真讨论;2011年3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委意见;2011年7月1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对三部防雷规章进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首先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王志强:修改的基本原则包括四点:衔接上位法;增强条文可操作性;强化雷电业务建设,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适应防雷社会管理的现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条第二款中将“雷电灾害防御”定义内容增加了“风险评估”一项,符合了《气象法》对雷电灾害防御的名称的规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更突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防雷装置”的解释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现代防雷技术中系统防护的内涵;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对“防雷工程”的解释,使防雷工程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概念相衔接;第二十七条中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统一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名词、评估对象以及相应承担主体。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进行了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衔接。

 

  记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王志强:第四条中对有关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的业务划分范围进行修改完善,体现科学性、全面性;在第九条、十条、十一条中,根据防雷工程企业发展情况,对资质条件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严密,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两项申报材料,完善了申报材料清单;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资质年检、变更、分立、跨省变更注册地的规定以及延续的制度进行了完善;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作为第二款,使表述更严密、准确,避免资格证挂靠现象。

 

  记者: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王志强: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第七条增加一款“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记者:涉及防雷的规章制度有多个,当它们之间出现冲突时,法律效力如何保障?

  王志强:一般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依次由高到低排列,当出现冲突时,优先服从法律效力高的法律制度。

 

  记者:对于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履行防雷管理,您有什么见解?

  王志强:一要做好宣贯和落实。要多种形式做好“三个部门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及时追踪“三个部门规章”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出台综合性法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其中,或出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的专项法规;出台防雷检测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完善评审办法、专家库;规范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的管理系统。

  二要把握大方向、大原则、大趋势。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等的精神导向。要紧紧跟随国务院有关集中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理顺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的权责关系、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行为;规范公共部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等的政策航标。

  三要牢牢抓住“把社会效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的基本要求与工作要点。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思路;建立“以依法履职为核心”的工作格局;理顺业务、服务、市场以及管理间的关系;内要提升科技含量,外要加大协调、合作力度。

  总之,面对诸多问题和复杂局面,只有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夯实业务基础,强化技术支撑,提高人员素质,整合多部门力量,建立综合协调、检查督办、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综合执法模式,才能切实履行好防雷减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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